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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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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 规范基层组织设置。省联社成立党委,接受山西省委领导;各办事处、市联社、市级审计中心成立党组,接受省联社党委领导;省联社机关成立机关党委,接受省联社党委领导;各县(市、区)联社、农商行(以下简称县级机构)成立党委,由省联社党委直接领导,接受当地办事处、市联社、审计中心党组指导;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机关成立党支部,受省联社直属机关党委领导,接受同级党组指导;县级机构机关和分支机构,正式党员超过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单独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按就近就便原则联合设立党支部,接受所属县级机构党委领导。基层人员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党员分布,避免出现党员空白机构和网点。

  第二条 配好基层党组织班子。办事处、市联社、审计中心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由省联社党委任免;县级机构党委书记和党委成员由省联社党委任免,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省联社机关、办事处(市联社、审计中心)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成员3至5名,支部委员由机关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由同级党组提名,并经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县级机构所辖基层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设支部委员3至5名,分别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等。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由上级党委提名,经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选举产生后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书记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几个基层网点联合设立党支部的,可以从离开一线工作岗位的老党员中推选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能力、有威望者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机关和基层党支部一般不刻印章,需要盖章时以支部书记签字加手印代替。

  第三条 按期进行党组织换届。根据中组部2018年7月下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县级机构党委每届任期5年,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一致。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初对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梳理。对任期将满的基层党组织,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前,要主动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换届情况,一般提前4个月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四条 严格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晋农信党[2015]49号)和《山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晋办发[2015]47号),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计划公正公开发展党员,重视在基层一线和青年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基层党委要建立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库,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调整补充,对入党积极分子加强教育培养,年度发展党员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库中产生。

  第五条 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按照党中央、山西省委和省联社党委统一部署,结合形势任务认真开展主题学习教育和经常性教育培训,学习教育要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规党纪以及履职尽责实务等内容。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

  第六条 规范组织关系管理。建好用好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严格执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晋农信党〔2015〕49号),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要及时、规范、有序。因工作调动、借调、挂职等工作原因离开本单位6个月以上的党员,要办理党组织关系变动手续。每年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次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清楚,每名党员都要纳入一个党支部管理。对流动党员管理底数要清、情况要明,“双重管理”措施到位。

  第七条 严格党费收缴管理。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晋农信党〔2015〕49号)要求,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助、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资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置换无收入的党员,党费按0.2元标准收缴党费。党员要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逐步推进利用手机银行交纳党费。严格党费账户管理、使用范围和审批支出流程。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八条 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定期开展党内表彰活动,增强党员荣誉感和归属感。依据党内有关规定,市级机构党组不得对辖内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内表彰(主要指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及时解决党员思想疑难问题,调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帮助党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实现岗位成才提供服务。动态建立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台账,经常开展关怀帮扶活动。

  第三章 组织生活

  第九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执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基层党的组织生活实施办法》(晋农信党〔2015〕49号),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支部活动。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讲党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支部或包片联系点党组织讲1次党课。

  第十条 坚持“支部主题党日”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全面推行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指导意见》(晋组通字[2018]19号)和《关于在全省农村信用社推行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实施意见》(晋农信党[2018]45号),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支部主题党日”,鼓励结合经营发展实际创新主题、内容、形式,通过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听党课、交纳党费、发展新党员和志愿服务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每年“七一”等重大节庆日,要组织开展集中性主题党日活动。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要覆盖支部全体党员,每名党员要按时参加活动。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并积极吸纳外来流动党员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基层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或下年度第一季度,参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发[2016]36号)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晋农信党〔2015〕49号),按照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党委班子成员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此之外,也可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流程及要求同上。

  第十二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应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组织生活会要根据形势任务或上级安排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在党小组进行。党支部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对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的及时教育帮助、促其转化,仍不合格的按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对工作发生变动、家庭发生变故、受到处分处置的党员,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组织书记应当及时谈心谈话。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生活创新。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和党员群体特点,充分运用微信、山西智慧党建APP等信息化手段,采取“微党课”、网上组织生活等形式,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第四章 阵地建设

  第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组要要结合实际布置党委党组会议室,基层党支部要开辟和布置党支部活动(会议)室,为开展党的工作创造环境、营造氛围。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会议室布置。党委党组会议室要本着庄重严肃、规范美观的原则布置,整体设计以红、黄色为主,正面背景墙上要有党旗、党徽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如果背景墙面有限,也可在背景墙左右两侧摆放立式党旗、国旗。其他墙面上视情布置组织架构图,党委、党组工作职责,党建工作制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其他党建工作宣传标语等。

  第十八条 党支部活动(会议)室布置。党支部活动(会议)室布置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整体设计以红、黄色为主,正面背景墙上要有党旗、入党誓词,其他墙面视情布置组织架构图、党务公开栏,党支部工作职责,党员权利义务,党支部工作制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其他党建工作宣传标语等。党支部活动(会议)室正中间摆放会议桌椅,室内视空间摆放资料柜、图书柜,资料、图书要定期更新,条件许可也布置电视机、投影仪等电教设备。

  第十九条 阵地场所的使用管理。阵地场所建成后,要充分利用,用于党内会议、学习和教育需要。同时,要指定专人专管,保持场所整洁卫生,爱护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章 活动开展

  第二十条 基层党组织在严格落实党的规章制度的同时,要组织党员群众开展积极健康的活动,以此团结党员、激励党员,组织群众、凝聚群众。

  第二十一条 固定时间的活动。每年“五四”“七一”“十一”等党和国家重大节日前后,市、县机构党组织要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纪念和庆祝活动。所有党支部每月固定一天为主题党日活动时间,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固定时间的活动。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实际,在不违反党内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随时可以组织开展与党建工作有关的主题读书、朗诵、演讲、歌咏、竞赛等健康向上的活动。必要时,也可吸收青年骨干、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党的建设与组织建设有关资料的建立与归档。要购置专门资料柜(架)和资料盒,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党建工作的文字、图片与影视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建立名细,归档保存。

  第七章 作用发挥

  第二十四条 统揽改革发展。基层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党委(党组)会议事规则》(晋农信党〔2015〕49号),定期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对本辖重大问题研究决策,作为法人治理体系的前置程序,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党委党组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紧紧围绕全省农信系统改革发展大局开展工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和省联社党委的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党委党组会议,会前要有议题、有通知,会上有表决、有记录,会后有纪要、有落实。

  第二十五条 当好战斗堡垒。党支部要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在农信社一线经营发展和攻坚克难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指导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折不扣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凝心聚力完成中心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服务职工群众。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其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坚持和完善职工董(理)事、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党支部、党支部班子成员联系党员、职工制度。建立完善维权和帮困救助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进机关、进基层、进柜台。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营管理、农信“背包精神”培育、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道德实践活动和文明创建活动。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主动了解掌握党员和职工群众对农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八条 打造农信党建品牌。广泛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和共产党员“戴党徽、亮身份、明岗位、树形象”、一线业务岗位“党员挂牌服务”等活动,积极开展创优争先活动。根据时代发展和党员特点,不断探索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的新经验、新办法,努力打造农信党建特色品牌。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健全工作机构。系统党组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便于落实垂直管理、加强党的建设。省联社设立专门的党务工作部门;办事处、市联社、审计中心结合实际,可以单独设立党务工作部门,也可以与其它综合部门合署办公;县级机构党委原则上要单独设立党务工作部门。

  第三十条 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从事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党性和法纪观念,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党务工作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一条 保障工作经费。严格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晋农信党〔2015〕49号),系统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严格按照系统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严格执行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管理监督,做到用得其所、用出实效。

  第九章 责任落实

  第三十二条 强化责任落实。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是党委党组和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其他党委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1+3”岗位责任。党支部书记对本支部规范化建设负全责。

  第三十三条 严格监督管理。要把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作为省对市、市对县、县对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既要按步骤、分时段进行督促检查,更要列入每年年度党建工作责任范畴,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四条 完善考核机制。从2019年起,要对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逐级完善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考核考评,科学设置考核体系,细化量化考核内容,从严控制考核等次,对考核优秀的基层党组织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对考核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以至组织处理。以考核促落实,不断提升全系统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